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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万医疗保险”为代表的短期健康保险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相关问题征求行业意见。券商中国记者从《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中了解到,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对于有续保责任的产品,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为“无保证续保”条款。

"百万医疗险"等短期健康险将迎监管新规!不得随意停售

据平安健康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而言,通知草案旨在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运营和定价。一方面,增加产品的透明度,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对行业的混乱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准确定价能力、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当前健康保险市场的参与者要仔细考虑如何拥有专业的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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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任意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一种销售给个人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一年或更短,不包含有保证的续保条款。

本通知最大的关注点是规范短期健康保险的暂停销售。《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

一些保险业人士认为,这项规定将促进对短期保险的长期考虑,遏制保险公司的短期激进行为。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销售渠道、报纸、即时通讯等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具体原因、具体时间和后续服务措施,并继续为保险期间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在保险期满时提供必要合理的再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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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动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在产品停止销售前至少15天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违法产品设计等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监管的,应当自停止监管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该清理和取消已经及时停产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转售已停产产品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核准或者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可再生产品需要明确声明为“无保证更新”

短期健康保险的续保也是目前业界和公众关注的问题,《通知》也明确要求规范续保。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可续保意味着一定的续保,但重要的是要澄清“可续保并不意味着有保证的续保”。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前一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的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协议。对于无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停止销售、调整保险费率或推出替代性新产品等。届时,保险消费者将面临不续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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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税收优惠的健康保险才能保证市场的更新。虽然一些短期医疗保险可以续保,但不能保证。难以设计保证更新的原因是由于难以评估未来医疗风险的法律原因和实际原因。2016年“100万保额、100元保费”的短期健康保险开始流行时,业内很多人质疑相关产品能否实现“保续”,并明确提出“短期健康保险不能替代长期大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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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意在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包含续保责任,则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无保证续保”条款。无担保续约条款应包括以下声明:

本产品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重新申请为产品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使用“连续保险”、“自动续保”、“承诺续保”和“终身限额”等词语,这些词语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和宣传材料中容易与长期健康保险相混淆。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无误地表述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支付方式、等待期设定、宽限期设定、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比例、索赔条件和退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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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定价方面,通知拟规定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产品定价中使用的精算假设应基于经验数据,不应任意同意或与实际操作有很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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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数。综合支付率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险前综合赔付率=(再保险前赔款支出+再保险前未偿赔款准备金拨备)/再保险前赚取的保费

再保险后综合赔付率=(再保险后赔款支出+再保险后未偿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后赚取的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和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在规范销售方面,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短期健康保险作为主要保险产品的,不得在购买主要保险产品的同时强迫保险消费者购买公司的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保险作为附加保险产品开发设计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与附加保险相对应的主要保险产品,保险消费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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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是增长最快的保险类型,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2019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此后,印发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对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健康保险系列法规修订的背景是近十年来健康保险市场经历了爆炸式增长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

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进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完成,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从健康保险发展来看,2019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为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寿险市场的22%。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服务内涵和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按照这种发展速度,医疗保险费在过去两年里无疑将超过万亿大关。自2016年开始在市场上流行的“万人医保”,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健康保护意识的觉醒以及网络消费习惯的变化对传统营销模式的猛烈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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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推动健康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医疗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包括完善相关健康保险制度,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大疾病发病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健康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南,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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