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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根据工作规划,以西北、西南、海南三大种子生产基地为重点,对52个国家级“两杂”种子生产县和100个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备案和产地检疫。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种子生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范围。河北、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特别是辽宁、吉林等省,要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狠抓品种审定、基地种子生产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格调查生产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所有权和亲本来源、种子生产领域的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全面覆盖和综合覆盖
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计划
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不断提高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全面落实“分销服”改革要求,全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中央统筹、分级负责,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完善跨省调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内外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营造创新主体动态、市场主体动态、种业市场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在做好COVID-19肺炎防控工作的同时,要确保养殖安全。
(2)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完善,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和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和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种子行业信访案件的登记、应诉、查处违法行为。2020年,各省、市、县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明确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主管领导、行政管理和协调配合、行政许可和一线执法的职责。下达种业监管计划,辖区内市、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对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分别达到50%和20%;组织全覆盖地方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省级发证企业监督覆盖率达到50%,被检查企业业务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业务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移交办理的群众投诉和举报等案件,均按时完成并及时书面反馈。
——地(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明确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主管领导、行政管理和协调配合、行政许可和一线执法的职责。有书面监督计划和现场检查计划,对辖区内50%以上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的种业监督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具有同级种子、种苗证书的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业务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业务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以书面形式明确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主管领导、行政管理和协调配合、行政许可和一线执法的职责。有书面监督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50%以上的种子、种苗和已取得同级证书的畜禽企业的生产经营档案、包装和标签进行现场检查。辖区内种子经营商店抽查覆盖率达30%以上,抽查商店经营品种抽查覆盖率达30%以上。被检查企业的业务档案、包装和标签的整改合格率为100%,零售单位业务活动的备案率为100%。
湖北、北京和COVID-19肺炎疫情高危地区、经营门店、企业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以及农业和农村种业现场监督检查的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二、关键内容
(一)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西北、西南、海南三大种子生产基地为重点,对52个国家级“两杂”种子生产县和100个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核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记录和产地检疫。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种子生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范围。
(二)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制度,建立种子、种苗、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名单,并在同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和备案信息应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创造条件纳入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体系。
(3)严格查处非法转基因种子。河北、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特别是辽宁、吉林等省,要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狠抓品种审定、基地种子生产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格调查生产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所有权和亲本来源、种子生产领域的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全面覆盖和综合覆盖
(四)严格监督种子质量。各地要结合本地种子使用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春播、秋播等重点种子市场销售期的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开展专项市场检查,并在冬季对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将近三年有甲板侵权、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近3年来,在企业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酌情免于检查。在COVID-19肺炎防控期间的高危地区,可根据情况灵活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强品种权的权利保护是维护种业创新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害、依法处罚等方面采取行动。,坚决维护品种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我们要重点发展杂交玉米、蔬菜和水果作物,探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途径。加强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岗培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评选和公布典型案例。
(六)开展畜禽和蚕种质量检验。重点查处无证(包括过期和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公牛冷冻精液、低代冒充高代、销售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畜禽系谱档案不完整等问题。,并开展畜禽市场监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畜禽企业对种公猪和肉鸡种公猪的生产性能进行检测,对种公猪和种公猪的精液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对种公猪进行个体鉴定。近五年来,对公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视情况免予检查。蚕种生产前,对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省生产的原蚕种子和一代家蚕杂交种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一)压实监理责任。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制定全国种业市场监管规划,规范样本管理,完善重点农作物分子指纹数据共享平台。组织暗访,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抽查。组织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样,推进种业监管信息公开,评估省级种业市场监管绩效并公布结果。
省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种业市场监管计划。组织对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移交的案件进行调查,协调处理全省跨地区案件,配合其他省份调查案件,监督重点案件。重点对品种和转基因成分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抽查。
市、县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课题备案、业务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核准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并对种子、种苗和畜禽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省际调查联动机制。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地区案件的调查进程。当案件所在省份需要其他省份进行调查时,应以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的名义发出正式调查函,说明调查原因、案件的相关细节、援助内容和联系方式等。,而调查省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公函同时抄送我部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将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根据COVID-19疫情风险等级,充分考虑当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实现疫情防控”工作。
(二)蚕品种采取统一抽样检验,3月底前,4月底前提交抽样结果。畜禽质量检验任务在5月前下达,各承担单位负责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反馈和确认检验结果等工作。所有质量检查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并提交给国家畜牧站。
(三)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畜牧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蚕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镇江)分别承担农作物种子和种苗监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畜禽监管和蚕种质量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
(4)请各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根据上述监管目标和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计划,并于3月底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布;请于12月20日前向我部种业管理司提交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附2-3个由本省农业和农村部门主办、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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