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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国金融3月9日电(记者李荣)自中国证监会出台新的再融资规定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公布了融资计划。宏达新材料(002211。3月8日晚,主要从事硅橡胶产品的深交所披露了其非公开发行计划。公司计划募集不超过4.22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来补充营运资金。其中,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宏子计划认购40%。

被严厉处罚不满三年 宏达新材业绩惨淡再抛4亿融资计划

宏达新材料主要经营硅橡胶产品,并于2019年开始转变其信息和通信业务。目前,转型结果仍不明朗,其近期表现可谓“糟糕透顶”,这也导致公司现金流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以补充现金流为目的的融资计划在多大程度上能被市场和投资者所认可?融资计划能否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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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黯淡,转型融资的成功率令人怀疑

截至3月9日上午,该公司的股价为每股6.06元。据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4.69元,募集总额不超过4.221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分配目标为上海宏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有限公司、丁、、刁、倪,共7个具体目标。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宏子计划认购3600万股,认购金额1.69亿元,认购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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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计划的披露,所有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该公司表示,目前资产规模较小,经营业绩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贷款能力有限。同时,信息通信业务的转型占用了大量的营运资金,公司目前的资本规模难以支撑,因此计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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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是一种礼貌的说法,“表演长时间停留在低水平。”根据公司2019年业绩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利润-7581万元,同比下降709.20%;利润总额为-7680万元,同比下降731.73%;净利润为-8963万元,同比下降905.17%。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017亿元,同比增长2.00%,其中硅橡胶业务实现收入8.5499亿元,同比下降20.84%。

据《中国金融网》记者分析,自中国证监会放松再融资政策以来,已有公司抛出再融资计划。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确定公司筹资的合理性、以往筹资的效率以及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对于一个规模小、长期业绩不佳、主营业务转型仅一年后的未来不确定的公司来说,融资计划能否顺利完成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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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次重组都失败了。去年,该包裹损失了近8000万英镑

2019年11月7日,宏达新材料(002211.sz)宣布将公开拍卖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100%的股权,拍卖价格相当于预计价值3.75亿元。证券部向媒体解释,出售江苏明珠主要是出于处理亏损资产的考虑。

根据披露信息,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增加了对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珠”)的资本。经评估,部分资产增值,缴纳企业增值税917万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江苏明珠100%股权,投资损失约6886万元。

换句话说,“行李”交易导致公司内外损失约7803万元,导致2019年净利润下降905.17%

宏达新材料的原控股股东是江苏威伦投资,但江苏威伦投资一直有退出的想法,并计划四次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014年,宏达新材料计划向分众传媒出售炮弹,但由于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而被终止;2016年,宏达新材料计划与永乐影视进行重组,但很快以失败告终;2016年底,威伦投资计划转让宏达新材料的控制权,一个月后“流产”;2019年初,宏达新材料的控股股东最终变更为上海宏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威伦投资退出第二大股东。此后,公司注册地也改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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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风险挖掘系统显示,2016年至2018年,宏达新材料财务危机得分均处于“风险”水平,2019年上半年财务变化中“疑似财务风险”和“健康利润水平”处于变化状态。

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还不到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宏达新材料此前曾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报告,该公司涉及三种主要的非法类型,即市场操纵、违反信托和内幕交易。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江苏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料”)的董事长、总经理兼实际控制人朱德宏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持续买卖和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了“宏达新材料”的股票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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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海永邦利用其资本优势持续买卖,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了金河实业的股票交易价格。杨少东是上海永邦上述行为的负责人,冯跃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朱德宏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料”违反证券法第77条。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严肃处理,并给予“大案”处罚。朱德宏被罚款300万元;上海永邦被罚款300万元;杨少东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冯跃峰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海永邦交易“金河实业”违反证券法第77条。根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300万元罚款;杨少东被警告并罚款60万元;冯跃峰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时,在开展上述违法活动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料”,2014年7月2日首次占该股总股本的5%以上,占6.35%。此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5%以上,2014年12月2日最高持股比例为13.89%;控股金河实业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占该股总股本的5.05%。此后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比例保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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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邦没有透露这一信息。上海永邦未能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杨少东是直接负责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杨少东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料投资北京市光明花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期间,朱德宏在确信城市之光的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后,向上海金利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李石磊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建议上海金利芳出售“宏达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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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石磊多次要求朱德宏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利芳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了其持有的600万股“宏达新材料”。朱德宏披露内幕信息,暗示他人从事关联交易,上海金利芳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料”,违反《证券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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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石磊是上海金利芳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证券法》第202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朱德宏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利芳无利可图,对上海金利芳处以10万元罚款;李石磊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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