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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建议规定禁止在酒店房间、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浴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频(音频)采集功能的安全产品或安全系统。
未经授权,不得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装置
近年来,像公共场所的视频被传输到互联网这样的事情引起了很多争议。在发挥技术和预防手段的社会防控功能的同时,如何保护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审查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技术保护产品或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场所技术保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术保护产品或者系统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安装的技术保护产品或系统应限于满足自身的安全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禁止在酒店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浴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频(音频)采集功能的安防产品或安防系统。
十一个关键单元应安装监控
管理办法草案还列出了11类重点防范单位,要求这些场所和部件配备符合技术防范标准的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其中,教育医疗机构、居民区、歌舞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演艺、影剧院、互联网服务、棋牌等。以及公共活动和聚集场所,如贸易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会议和展览中心等。都包括在内。
违反本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技术防御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以及在公共场所安装和使用安全产品或者安全系统,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频(音频)采集功能的安全产品或者安全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广东将禁止在酒店客房安装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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