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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安徽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连续三次被同一人控制的公司诈骗,涉案金额总计1.13亿元。
此后,该案经历了贷款逾期、强制执行、外国逮捕、法庭审判等多个过程。在第一起贷款欺诈案发生近七年后,该案迎来了最终判决。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已被骗取1亿多贷款
根据判决文件,苏州白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房地产”)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周默春。
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在苏州市白马商贸城建设中,周慕春以虚假交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贷款理由,先后从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控制白马地产、苏州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奥特莱斯”)、东泰艺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艺龙”)等公司。
具体来说,五个月内,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被周默春诈骗了几笔贷款:
1.2013年9月11日,周谋春以白马地产的名义,编造行业背景,编造贷款理由,签订虚假装修合同,编造白马商城室内外装修合同,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交易等贷款申请材料。他以白马房地产为抵押,向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苏州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苏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8000万元。
贷款发放后,由周慕春控制,部分用于支付欠苏州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资金,部分用于偿还贷款,部分划入鞋城管委会账户支付土地出让金,然后支付逾期贷款。
2.2013年12月23日,周慕春以实际控制的苏州网点名义与苏州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建设”)签订虚假装修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财务交易等贷款申请材料,抵押白马商城房产,向苏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白马商城室内装饰工程贷款2000万元。
贷款发放后,由周默春控制,2000万元汇入白马建设账户。经过十多次转账,2013年2月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用1350万元偿还白马房地产贷款,550万元用于纳税,50万元用于支付白马建筑公司欠款,50万元汇入其妻子账户,逾期未还。
3.2014年1月21日,周谋春以白马地产的名义,编造行业背景和贷款原因,与他实际控制的东泰一龙的前身公司签订合同,虚假购销价格2300万元,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交易等贷款申请材料,以白马商城房产设定抵押,向苏州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
贷款发放后,于2014年1月21日划入交易合同对方东台一龙。经过多次循环,资金被返还至白马房地产账户。周谋春决定后,将1180万元划入苏州吴健白马项目部支付工程款,其余划入个人账户,分期支付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即行发放。
总的来说,周慕春负责联系银行具体办理上述三笔贷款,并安排公司员工陈某制作虚假贷款信息发送至银行。
“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其报表已经过调整。”陈某在证言中称,这三笔贷款是周慕春安排使用的,但在贷款信息中并未用于履行合同。其中有些人以前拖欠工程款,有些资金是周慕春安排转移给他人的。如何使用公司的资金取决于周慕春的安排。
被告在缅甸被捕
贷款逾期后,苏州农业商业银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安徽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余贷款向安徽省苏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根据2018年7月10日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执行。
2018年8月2日,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苏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告,周慕春于2013年12月以装修苏州白马奥特莱斯广场为名,向苏州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万元。贷款由周谋春变更,通过苏州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马商城项目账户转出,在中间账户中多次转入其妻子邓谋丹的账户。同一天,警方以涉嫌合同欺诈为由向周慕春提起了调查。
2018年9月4日凌晨1: 00,周谋春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家店”逮捕,次日移交西双版纳公安局经济调查支队,并于2018年9月8日被拘留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看守所。2018年9月10日,周慕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刑事拘留。
法院没有采纳许多借口
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周谋春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有人建议判处他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周慕春认为,他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是农村商业银行主动向他们贷款,银行人员对他们公司的业务很了解,所以在Be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银行为了规避国家的贷款政策,不允许回答。2000万元贷款为新旧贷款,银行要求改变用途;该项目贷款8000万元,根据银行要求转为装修贷款。所有的银行贷款都已还清,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周默春的辩护意见是,周默春办理贷款时没有欺骗金融机构,贷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还清,银行没有遭受任何重大损失。交易背景的虚构和贷款用途的变更不能升级为刑事诉讼条件,周谋春应当无罪释放。
本院一审认为,经调查,根据有关证言、书证和供词,可以证明周谋春向银行提供了双方根本不准备履行的虚假经济合同和公司虚假财务报表,使银行相信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骗取了银行贷款。所谓的贷款是由银行人员主动处理的,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银行为了规避国家的贷款政策而不被允许回答。这是银行要求改变贷款用途的借口。因此,本院拒绝接受周默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和辩护意见。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证言、书证和供述,可以证明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白马地产及其关联方共贷款1.13亿元已经落实,金融机构未因欺诈遭受重大损失。但是,本罪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还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周慕春诈骗贷款1.13亿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谋春诈骗贷款的指控意见“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定周谋春诈骗银行贷款的经营主体合法,抵押物担保真实、充分,在事件发生前已经执行,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确定他的欺诈性贷款是一个特别严重的案件。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
此外,法院认为,周谋春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其行为性质的抗辩并不影响其供述情节的认定,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周慕春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周谋春犯了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审裁定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周慕春不服,提起上诉。
周慕春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他没有捏造事实,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三笔贷款的办理程序合法,贷款银行均已审查,他不主张追究借款人挪用贷款和改变贷款用途的违约责任。立案前,我向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还清了全部贷款,未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从事违法活动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所以我请求二审法院将判决改为无罪。
根据2020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本院认为,周谋春以白马房地产和苏州网点的名义,通过编造行业背景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三次骗取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13亿元。虽然没有给贷款银行造成很大损失,但他屡次骗取贷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周慕春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根据官方网站数据,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4年6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准,该行在原苏州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转型为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6.02亿元,下设12个职能部门,58个营业网点,584名员工。
截至2018年底,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45.65亿元,比年初增加16.96亿元;贷款93.83亿元,比年初增加17.21亿元;小额贷款余额59.13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3.01%。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一个地产老板,用假合同,骗走银行1亿多!逃到缅甸藏身,还是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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