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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三旧改造,9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优质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当地反映的储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征地拆迁规划调整难、审批门槛高、税费负担重、征地拆迁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19项针对性措施。

广东推出“旧改革”新政策:三分之二的权利人签署后可申请政府拆迁裁决

上述三旧建筑改造一般是指广东省的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的改造。

对于三旧改造项目,《意见》提出,如果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由市场主体实施并经三旧改造方案批准的拆迁改造项目,如果原权利主体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如果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由多个权利主体共有,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股份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原权利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决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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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为降低旧改革的难度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具体而言,《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在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建议执行政府裁决和司法决定。

《意见》指出,对于三个旧房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可以积极探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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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市场主体实施并经三年重建计划批准的拆迁重建项目,特别是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或者危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要求的既有建筑。,原权利主体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符合下列分类情况的,原权利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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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由多个权利主体以股份形式分享,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股份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建筑物分为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占总人口不少于三分之二。权利主体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土地面积不得少于拆迁范围内土地面积的80%;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不少于2/3的属于旧村改造用地的村民或家庭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支持。

首先,支持整体连续转换。一是通过政府补贴、拆迁安置、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实现区域平衡,促进解决旧村镇改造项目中拆迁成本高、利益平衡难的问题。二是通过搭配改造、混合改造、置换改造等方式,实现地块的正规化和地块的整合,促进改造成本和效益的平衡。三是要求合理分配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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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持降低土地使用成本。首先,鉴于在一些重建项目中,重建主体承担了补偿和安置、土地平整和其他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工作。重建后,他们还将公益土地或财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按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从重建主体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前期投入成本和公益性捐赠。第二,在保证政府收入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允许用建筑物分享或征收公益性土地,而不征收土地价格,丰富土地价格实现形式,减少利益分配纠纷,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三是根据有限的土地权利,对创新型和创业型载体实行差异化的土地价格,降低其土地使用成本,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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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持利益分配的优化。一是加强财政奖励。在市、县政府实施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全省协调整合了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了土地增值税补贴政策,有效加大了对市、县政府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工商项目和公益项目低回报或无回报问题的解决。第二是减轻重建项目的税收负担。对于政府确认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单主体改造项目,即政府对房地产和土地的征收(收回)和转让,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进一步平衡三旧土地和新土地的使用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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