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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合法性审查,防止非法文件从源头上发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国家铁路局的实际工作。
一、起草文件
1.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正式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内有关部门起草。其中,专业技术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加强组织沟通,协调不同意见。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坚持合法、公开、简化、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应当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并出具通报证明、重复证明和不必要的证明;不得非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范围;不得非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3.起草部门应当全面论证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估相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影响,检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计要求。相关专家应当组织对专业技术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4.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和实施日期等内容。根据内容需要,明确规定因文件实施而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果只有部分条款无效或废止,则应列出相关条款。
5.如果该文件涉及其他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应当征求意见并协调达成一致。
6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载明文件的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具体时限要求,有效期与时限一致。名为“暂行”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不超过2年。
7.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形成起草说明。如果涉及重大问题,还应同时起草解释材料和公众意见应对计划。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文件与以前发布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如合并、趋同、替代和废止;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本文件的评估和论证结论;对文件的形式、范围和宣传措施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依法保密外,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方式和时限。咨询期一般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天;有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咨询期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7天。
9.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沟通协商的反馈机制,在发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时说明原因。
第二,审计检查
10.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过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查、局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局机关综合部门的预审核。未经审核、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审议。
11.派出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审查时,还应提供:本文件的起草说明;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文本;评论和通过摘要;不同审计内容所需的公平竞争评审表及其他材料。
12.合法性审计的重点审计:是否超出国家铁路局的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是否存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是否存在增加单位权力或减少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况;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3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时应听取起草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公众律师和专家参加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14.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和起草部门补充的有关材料,不计入审计时限。
15.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局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撤至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相应的修改,然后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查。如不采纳审计意见,应与局法制机构沟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相关理由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16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当有效期需要重新界定时,起草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提交局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17.局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法定审计台账和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审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精细化管理。
三.审查和批准
18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由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期间,起草部门应当说明起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应充分发挥民主,参与者应充分表达意见,集体讨论和决定应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如实陈述。
19.经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局制定的文件发布程序,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并以国家铁路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编号统一为“国家铁路×××[20×××]×”,并抄送局法制机构。
第四,公开发行
20.起草部门应当在文件签署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说明或者解释材料可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公开。起草说明或者解释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应当删除并公开相关内容。
2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实施日期。实施日期和发布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但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实施,将阻碍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2.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如需对具体实施文件进行说明的,起草部门应当提出说明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签署批准后予以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动届满。期满前3个月,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并重新公布,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延长有效期的次数由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V.文件清理
24.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两年清理一次,或者根据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局综合司牵头组织,起草部门负责分工,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法律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或者国家新的重大政策的发布,及时清理本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5.起草部门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负责对其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包括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需要修改、被宣布无效和废止的,并说明理由。提交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综合处汇总,形成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修改: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了修改;个别条款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无效或者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主要内容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经完成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取代;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失效或废止。
六.备案监督
28.地区铁路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局备案,并抄送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发布日期和文件名称。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29.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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