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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立民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司法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条例》的提问时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是复杂的,这个问题的根源必须多管齐下。

“在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源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控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的实施情况,总结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践经验,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以法治促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来已久,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恶性循环,在这个时候出台《条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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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指“慢性病”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挣钱是很自然的。“工资是农民工的救命钱、救命钱和维持生命的钱,是提高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有必要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全额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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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在跟踪这个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监测数据,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从2008年的4.1%下降到2018年的0.67%。“多年来,欠薪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拖欠农民工工资偏高的状况得到明显遏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一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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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一些行业长期形成的生产组织不规范,建设资金来源短缺,工资拖欠制度控制措施缺乏刚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等方面的失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再得到解决,而《条例》的颁布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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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第三立法局局长王振江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依照《条例》,违反本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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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泉说,《条例》是各种工资保障制度的整合、正式化和法制化,为实现消除拖欠工资的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从对《条例》的详细研究中不难发现,为了完成保护的目的,它为了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而抓住了许多关键点。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各方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先勇写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包括:一是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第二,确立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第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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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结算主体,实现全员监督。

“从这些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李国祥表示,应明确涉及的主要责任,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是标本兼治的体现。

专注于解决关键问题

不可忽视的是,在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领域中,工程建设是最严重的。因此,《条例》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特别规定。

首先,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未能满足建设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等等。

第二,对工程总承包中的拖欠工资问题作出规定。据了解,施工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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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建筑企业的非正规就业作出了规定。其中,施工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登记和管理所招聘农民工的真实姓名;施工总承包方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以金融机构担保代替,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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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勇认为,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其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如拖欠工程款、“三包一靠”、用人单位无力承担责任等。《条例》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问题入手,通过立法确认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旨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没钱送”、“给谁送”、“怎么送”等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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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祥还认为,近年来,寻求建筑业收入增长已成为农民工的主要依靠,一旦拖欠,将产生巨大影响。正是由于承包和分包,拖欠工资问题频繁发生,农民工暂时在建筑业工作。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出特别规定。

实施系统学科多元化确保效果

司法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条例》的提问时指出,细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是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内在需要。为此,《条例》对监督检查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实名制用工、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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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的财务账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和车辆。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无法联系清算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第四是评价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水平;建立农民工欠薪“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王先勇认为,《条例》加大了事后处罚力度。“违反一般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规定,以及未履行配合查询单位财务账目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并酌情进行约谈、通报和处罚。加大信用处罚力度,对媒体曝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并依据法律法规联合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这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措施将形成一个严格的监管网络,促进“不敢发工资、不愿发工资”的社会风气的形成。”王先勇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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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链接

2011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将“恶意拖欠工资”列为犯罪。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整、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2017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要求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实现按月结算。到2017年底,80%以上的在建工程将实行月工资全额支付,到2018年底覆盖率将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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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农民工欠薪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劳务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将非法分包和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欠薪黑名单。本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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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推动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管理责任。

2019年,中国法律网开通了“农民工欠薪绿色通道”。

2020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开启了依法治理拖欠工资的新阶段。

(记者张娜是根据公开信息组织的)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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