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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宸妃)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形势严峻,防控要求严格。在一些地方,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针对这些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处理案件的指导意见》,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办案要坚持服务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理,隔离和防控要求要严格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办案和防控的关系。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要方式,尽量避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可采取电话或录像方式减少人流、聚集和集会。
意见认为,地方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办案工作机制。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接受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看守所送交犯罪嫌疑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听取他们的书面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名,然后及时收回所附卷供审查。
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时限,意见是明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计算期限的规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应当继续羁押至期限届满日,不得因节假日延长。对于非拘禁犯罪嫌疑人,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届满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满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和办理案件期限延长而延长拘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办案期限限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发回重审的原则应符合法律和客观需要。
《意见》强调,在审查防疫期间的逮捕和起诉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是否有害、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并坚持不逮捕那些可能或可能不逮捕,不起诉那些可能或可能不起诉。依法从严掌握危害防疫和控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最高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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