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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通知规定: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如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止生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③对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④如果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将推迟到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结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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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云南省人社厅:规定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工资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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