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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了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备案工作。
根据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专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并组织地方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国家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在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通知》指出,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不符合代理记账资格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编辑孙倩)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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