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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外汇特许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外汇特许经营业务)的合规性和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外汇特许经营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下放、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区内外汇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后管理,切实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区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外汇特许经营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外汇局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外汇特许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当地外汇分支机构申请换发《个人境内外汇特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汇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请《外汇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承诺书》以及该机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方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连接的说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当地外汇分局撤销其外汇特许经营资格,并注销《外汇许可证》。

外汇局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3.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辖区内的中心支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汇专营业务机构;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分行,准确传达政策要求,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

外汇局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境内外汇特许经营者网上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境内外汇特许经营者办理外币现钞进出口和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府[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个人外币兑换特许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外汇局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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