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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九五”期间肺炎的重要指示精神,缓解企业困难,促进企业有序复工、生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保”)单位缴费分阶段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可根据疫情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企业三级社会保险。免税期不得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三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可减半缴纳,减免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事业单位)三级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
五、为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省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快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确保年底前省级统筹资金归集和支持。到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节比例将提高到4%,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将得到加强。
七、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间执行,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出台其他开源节流政策。各省可根据救助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尽快落实救助政策。各省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中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三部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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