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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阶段实施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规划和控制肺炎疫情,促进第十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由国家医疗保险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为确保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尽快推动制定地方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全省抓紧制定和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企业社会保障费分阶段减免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实早、运行好。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培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定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障费”栏目,发布相关政策、解释和操作性问答。各省级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微信、短信等手段,及时解读政策、解释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纳税人分阶段了解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使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和在线教学等。三、加强税务干部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特别是12366服务热线的代理人和支付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掌握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快办理二月征退(抵)款工作
省级税务局应对2020年2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类,并确定企业和应退(抵)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险局共同确定的待遇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应退费的参保单位,根据其职权及时退费,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对于使用2月付款冲抵随后几个月到期款项的投保单位,需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方法,有序处理费用冲抵业务。
第四,按照规定快速处理延期付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因地制宜快速办理相关业务的缓缴。要严格执行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政策要求,缓缴期内不得缴纳滞纳金,确保缴费人享受缓缴期。
第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完成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各省级税务局要根据全省实施方案和各类企业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识别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合调试测试和部署上线工作。及时升级网上支付系统、支付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确保缴费人顺利办理减免税等业务,准确享受企业社会保障费分阶段减免税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传递详细信息,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收入分析
各省级税务局要根据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安排,做好按月、按户减免的工作,及时反映政策的有效性。根据政策的影响,要及时推进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预算的调整,为政策的实施打好基础。要加强月收入与免、减、缓政策的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把握社会保险费收入状况。
七、强化压实工作的领导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班,统筹落实各项政策。要把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和办理退(抵)费纳入绩效考核,强化监督和监督,严格工作纪律,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5日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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