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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应,满足消费者健康保护需求,2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质期更长、保障责任更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首先,通知明确了可调整费率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但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制定利率调整措施,明确利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第一次费率调整时间不得早于产品上市之日起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少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的差异而实施差别费率调整政策。

银保监会发布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调整细则 首次调整不得早于上市满3年

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规格应详细说明费率调整,包括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手册还应以案例的形式展示该产品提供的保护,以及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年费率调整。

银保监会发布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调整细则 首次调整不得早于上市满3年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公司网站上披露费率调整方法及相关产品信息,并公布费率调整情况。每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在中国是一件新生事物,但在国际市场上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这已经成为美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寿险供应方的结构改革,丰富保险产品供应,促进医疗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产品暂停销售而导致保险无法续保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韩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调整细则 首次调整不得早于上市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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