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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詹文平报道,《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人民社会事务厅和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上调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即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支付标准。

根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1至4级工伤残疾职工伤残津贴特殊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到277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15年12月31日前(含)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月伤残津贴127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2016年1月1日后(含)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当月起,每月可直接领取调整额外加277元的伤残津贴。

广东提高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项从150元提高到277元

此外,从2016年7月1日起,全省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支付标准从每月300元调整到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支付标准)。此后,最低支付标准将根据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支付标准的调整,于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其中,总体规划区行政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按照城镇最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广东提高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项从150元提高到277元

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广州和深圳,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包括顺德区)、东莞和中山,每月不低于610元。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和肇庆市(不含所辖县),每月不低于550元。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为肇庆市管辖的三类县以外的城市,要求城镇每月不低于485元,村庄每月不低于335元。此后,广州市确认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40元/月。

广东提高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项从150元提高到277元

通知明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办法为:当年6月30日前(含本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经当年正常调整后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当年7月份起调整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养老金自当年7月1日(含)至次年6月30日(含)首次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享受的第一个月起,养老金调整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广东提高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项从150元提高到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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