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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任意将普通劳动者纳入限制范围,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厨师,但当我加入酒店时,我必须签署一份非竞争协议。”最近,一些媒体报道称,一些雇主与普通工人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以限制员工跳槽。这让工人们陷入了两难境地:他们不签字就不能加入工作,而且签字后也不能自由行动,否则他们可能面临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业务。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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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法律规制的初衷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然而,如果它被雇主滥用,普通工人被任意列入限制类别,它将变相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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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具体的行业和岗位可以纳入竞业禁止的范围,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数额合理,违法设立竞业禁止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处罚等。,而且法律中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导致一些雇主钻了滥用不竞争限制的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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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工人法律意识薄弱,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自身权益的竞业禁止协议视而不见。也有一些工人知道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非法的,但在现实的压力下,他们选择了被动地接受。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滥用非竞争限制,需要多党合作和全面政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对象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合理违约金范围,完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的惩戒条款,增加违法成本。其次,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理解竞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意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使竞业禁止不再成为“就业限制”。

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

人民日报(2020年1月9日,第19版)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莫让“竞业限制”成了“就业限制”(金台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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