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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中国境外的个人分红等。
应纳税额应单独计算
记者李远编辑林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居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移所得和意外收入(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收入)不与境内收入合并,应纳税额另行计算。
根据《公告》,境外所得包括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境外房地产转让、向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和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转让、向境外转让其他财产的收入等。但是,在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内的任何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的,所得收入为来自中国的收入。
公告要求居民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当期境内外收入的应纳税额。
例如,中国境外居民个人营业收入应与境内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境外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抵居民境内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予以补偿。
公告称,可抵扣境外所得税额是指根据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应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它不包括根据海外所得税法错误支付或错误征收的海外所得税的五种情况。
此外,如果个人居民在下一纳税年度申报境外所得时未享受税收抵免,且已取得税收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抵免可追溯至境外所得所属的纳税年度,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在取得境外所得后五年内,境外纳税主体出具的纳税凭证所记载的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的实际已纳税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已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税退税,不加收滞纳金或退还利息。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个人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等 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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